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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文章出处:中国江门网   更新时间:2019/7/8 1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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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发展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工业立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特制订本扶持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立项的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除外),并在《新会区工业项目备案入库表》(附件1)评审中综合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主体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新会区辖区内,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从新会区迁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奖励标准 

(一)对单层的非生活设施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7米),按建筑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200元的奖补。 

(二)对两层及以上的非生活设施建筑物,以及建筑高度超过7米(含7米)的单层厂房,按建筑面积给予投资方每平方米300元的奖补。 

(三)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行业领军企业的,(一)(二)点奖补标准分别增至300元、400元。 

(四)落户珠西新材料集聚区的项目,在(一)(二)(三)点奖补标准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0元。 

(五)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8个月内完成工程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在以上奖补基础上再加奖10%。 

三、申报条件 

申请奖励的项目,需申请项目备案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奖励分两个阶段兑现。“一事一议”项目按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一)项目备案入库。投资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填报《新会区厂房建设项目投资承诺书》(见附件2),向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提交备案申请,经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评审,综合得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纳入扶持奖励项目库。入库截止期为2019年12月31日。 

(二)第一阶段奖励。第一阶段为项目建设验收阶段,考核通过的项目兑现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的80%。 

项目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24个月内完工,并全部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在我区注册独立的工商法人,项目产生的各类税收须留在项目当地。 

2.项目建筑容积率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申请奖励的竣工验收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0%。 

3.项目须全额缴纳相关建筑工程税。 

(三)第二阶段奖励。第二阶段为项目纳税额和投资强度考核,考核通过的项目兑现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的20%,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满后两年内,其纳税额和投资强度须达到投资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申报所需资料 

厂房建设奖励分两阶段申请。申请项目须填报《新会区工业厂房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第一阶段: 

1.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区环保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新会城乡规划分局出具的《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7.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 

8.新会城乡规划分局批准的项目规划平面图; 

9.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的项目缴纳建筑工程各项税费说明; 

10.评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二)第二阶段: 

1.区环保局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证明材料; 

2.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证明; 

3.项目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凭证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总额验资报告; 

4.评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申请企业应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好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项目属地镇(街、区)。 

五、申报办理程序 

(一)申报项目所在镇(街、区)政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应修改和补充申请材料。 

(二)由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评审小组,以现场检查和申请材料评审的形式,对申报项目逐一考核评审。 

(三)联合评审小组考核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代章),区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复后,由区财政局安排资金并协调相关部门一个月内兑付奖励。 

六、监督管理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奖励的权利并追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img width="554" height="2" src="file:///C:/Users/tanikawa/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png" v:shapes="图片_x0020_2"] [img width="554" height="2" src="file:///C:/Users/tanikawa/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png" v:shapes="图片_x0020_1"](一)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 

(二)经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三)经各级统计机关检查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资金; 

(五)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从优从高的原则予以支持;同时符合省和江门市相关扶持政策的,若扶持资金不需要本级财政支付,可叠加享受本办法的奖补。 

(二)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属地镇两级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镇级负担部分在税收分成中扣减。因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三)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通过备案入库的项目。 

(四)本办法由新会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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