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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投资政策新年红包雨——产业篇(二)
文章出处:江门招商   更新时间:2019/1/21 21: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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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1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如此重要的关键之年,江门市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助力企业发展的好政策,各个都和企业有关~


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本文整理了2019年发布的部分江门市产业扶持优惠政策,让大家一睹为快!

一  《江门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江府办〔2016〕46号)(节选)

按相关规定新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金额3万元;

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  《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17年-2019年)(江府办〔2017〕24号)(节选)

1、继续实施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6%及以上的,以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基数,对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

2、提高对骨干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标准。以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最高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等人员)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50%调整为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5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35%调整为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2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4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10亿元的由原来按照基数的20%调整为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3、放宽对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奖励条件。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若被兼并企业主体继续保留并将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在江门市的,按照原办法奖励。若被兼并企业主体消失的,以兼并企业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为基数,一次性给予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全额专项资金扶持,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70%专项资金扶持。

4、鼓励骨干企业在江门设立总部的奖励措施。鼓励骨干企业在江门市设立总部,对新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骨干企业,从获认定当年起5年内给予扶持。获认定当年,按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从获认定的次年起,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实现正增长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3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2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5、新增骨干企业上档次奖励措施。以2016年数据为基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值)超过300亿元的,给予总额3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10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3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1000万元、100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

三 “招商引资激励政策12条”

为落实“工业立市”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振兴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1、吸引新投资,扩大增量

(1)鼓励重大项目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5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外商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1)财税支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的补助,后3年每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2)用地支持。属我市产业目录(见附件1)且集约用地的,优先保障供地,在不低于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土地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

3)在建支持。落户企业在建期间,迁入我市纳税的,按照企业在建期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不高于100%予以事后奖补。享受此项奖补最长不超过2年。

4)提升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财税、用地和在建支持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2)鼓励总部企业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从江门市外新迁入或本地骨干企业,经认定为先进制造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认定办法见附件2),从获认定当年起5年内给予以下扶持:

1)地方扶持。江门市外新迁入并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给予奖励;本地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按当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从获认定的次年起,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实现正增长且比上年度增幅达到1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30%给予奖励;增幅达到20%的,当年度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已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年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50%给予奖励。

(3)鼓励知名企业落户。

对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外商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项目从投产之日起首2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补助,后3年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补助,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

上述重大项目落户、总部企业落户和知名企业落户奖励按照不叠加原则选择一项奖励。

2、鼓励再投资,壮大存量

(4)支持技术改造。

对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文要求,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执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从2015-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照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2018年后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省修订后的政策执行。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市、区政府)

(5)支持增资扩产。

1)对2017年1月1日起,现有先进制造企业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新增外商实缴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给予以下扶持:

从完成增资扩产的下一年起连续5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税收达40万元/亩以上的现有工业项目增资扩产,优先给予供地。

2)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零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零用地”增资扩产项目在立项、规划、环保、消防等方面优先办理。

3) 现有先进制造企业3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外资项目新增外商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增资扩产项目,对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增量部分按照“特企特策”另行研究奖补。

同时符合技术改造奖励和增资扩产奖励的项目,执行技术改造奖励政策。

3、优化结构,提升质量

(6)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1月1日起,从江门市外其他城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先进制造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7〕65号)奖励,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并且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扶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以来通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和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执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实施办法》(江科[2017]68号)的有关资助政策,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通过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7)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对《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17-2019年)》确定的先进制造业骨干企业,执行《江门市大型骨干企业及后备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奖励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加快发展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6%及以上的,以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作为基数,对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按照基数的2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

2)管理团队奖励。以AAA级、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最高管理层(包括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等人员)当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含100亿元,下同)的按照基数的8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5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2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4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超10亿元的按照基数的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3)兼并重组奖励。诚信绿卡骨干企业成功实施兼并重组,若被兼并企业主体继续保留并将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在江门市的,按照原办法(江府〔2013〕22号)奖励。若被兼并企业主体消失的,以兼并企业当年入库主体税种地方留成比上年的新增部分为基数,一次性给予AA级、AA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全额专项资金扶持、A级诚信绿卡骨干企业基数70%专项资金扶持。

4)新增骨干企业上档次奖励。以2016年数据为基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产值)超过300亿元的(以江门市统计系统企业联网直报数据为准,不包括通过合并江门市内企业统计报表实现的情况,下同),给予总额3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10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3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1000万元、100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各市(区)可参照制订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上档次的奖励办法。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符合加快发展奖励条件的,按照不叠加原则选择一项奖励。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骨干企业上档次奖励和加快发展奖励,但不得同时享受上档次奖励、管理团队奖励和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科研人员奖励。

4、强化支撑,优化环境

(8)降低企业成本。

1)金融支持。对符合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创业创新基金等产业类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可争取我市政府性产业基金投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2)用电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用电先进制造项目申报并获得省电力交易市场的用户资格。(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

3)社保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3%。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从2017年1月起,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6%。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以上政策实施至2020年止(其中生育保险调整政策实施至2018年止)。

4)收费减免。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23项中央定及11项省定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按照《关于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等22项收费收入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免征全市行事收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从2017年4月1日起落实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9)鼓励集约用地。

1)支持“工改工”。企业实施“工改工”,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在原有用地基础上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或满足发展总部经济需求的,允许制造企业将自有物业升级后进行一定比例的产权分割,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不含50%)。

2)鼓励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对制造业企业原合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且项目已建成投产的,经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由制造业企业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补办供地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等。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且用于我市鼓励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0)吸引高层人才。

1)积极实施人才新政,吸引高层次人才落户。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经评审给予最高1000 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2)保障教育资源。各市、区教育部门对符合本措施第一项的新引进先进制造项目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优先保障其子女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接受基础教育。

(11)实施“特企特策”。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特别重大项目,实施“特企特策”,可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12)开设“绿色通道”。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六个一”工作机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所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均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

5、其他

(1)建立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各相关单位于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本措施的配套措施、实施意见。在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的,由市直相关部门修订原有政策措施文件。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

(2)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对重大产业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社会人员、组织或机构给予奖励。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荐人奖励政策。

(3)本措施扶持的项目为先进制造业项目,即符合珠西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方向,及《江门制造2025》、五大产业集群(重卡和商用车、轨道交通、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大健康、教育装备)的重点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4)符合本措施扶持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择一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中涉及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条款[ 即(一)鼓励重大项目落户。1.财税支持。3.在建支持。(二)鼓励总部企业落户。1.地方扶持。(三)鼓励知名企业落户。(四)支持技术改造。(五)支持增资扩产。(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七)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1.加快发展奖励。3.兼并重组奖励。]奖励的,奖励(补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项目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补助、支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高新区产业新城合作区域按地方政府实际分享部分执行。若被扶持企业未达到承诺条件,应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5)符合本措施扶持的项目,受理扶持的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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