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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涉外业务的意见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20/4/2 1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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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疫情期间,我市的企业销售给国外的医疗物品,呼吸机、防护服、口罩、消毒液等,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特别是涉及质量问题时,合同应如何签订,才能更好保护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尽最大可能防范法律风险。


律意见

1.目前部分欧洲国家要求当地居民和企业,上报所持口罩数量,多余部分可能被征用。医疗物品出口商在与海外客户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将上述风险都列入不可抗力条款里,避免为此承担赔付责任。


2.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出口医疗物品的验收标准,同时将售后责任归于进口方。对外销售的医疗物品除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外,不同的出口国有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外国物资向美国进口时,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会进行预先批准,就其质量是否符合美国的产品安全标准。即使产品安全检查结束后,如期进口销售,FDA随时可以主动发起抽检,或者应投诉等进行二次三次检查,一旦发现,就可以开出巨额罚单,而且开出的罚单很难被驳回。同时因为抗疫医疗物品涉及到人身身体健康,如果因为进口的医疗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被美国民众使用,同时消费者还提出身体健康因此受到损害,从而提起集体诉讼,出口方将会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



Q2

市内企业、商会团体向国外捐赠防疫物品时,应注意何种法律事项?应如何免责?

法律意见

1.捐赠物资必须符合受捐赠所在国标准。举个例子,比如N95口罩。美国很多医院对于N95口罩的要求除了具有FDA,还需要510K,以及NIOSH认证(美国NIOSH42CFR84-1995标准),才能用于医疗机构,否则都是普通民用级别,是不可以捐赠给美国医疗机构的。实务中,在中国境内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只需要SFDA(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证。在北美地区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的许可为FDA认证,而CE认证是在欧洲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的许可证。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受捐赠所在国的规定(有些国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CE和FDA双认证)来确定。


2.捐赠物资必须确保证照齐全。采购医疗物资时,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备案证,公司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以及根据受赠所在国要求的FDA、CE及其他认证文件,并开具发票。捐赠者可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医疗器械板块查询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信息,据此判断产品是否为依法获批上市的产品;同时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查询相关的企业信息,比如生产资质,是否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以及供货企业是否具备销售相应产品的资质等。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国内疫情基本稳定,大量的医疗物资生产商和供货商开始瞄准了海外市场,其中有大量供货商打着低价的噱头来吸引采购人,并声称具有FDA认证。实际上,FDA只是工厂的注册行为(FDA认证包括厂家在FDA注册、产品的FDA登记、产品上市510表登记等),并不是质量保证的资质。因此,本律师建议:捐赠者在采购前可以通过官网查询核实(510K查询网站,FDA官网数据库)供货商提供的FDA编号,以甄别是否为假证。

此外,供货公司须具备进出口资质。实务中,有的国家还会有额外的要求。比如根据韩国济州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要求,韩方办理捐赠物资交接手续有一个必备单证“原产地证”。没有这个证书就无法交接捐赠物资,捐赠的防疫物资也无法在韩国投入使用。


3.捐赠物资必须确保质量安全。使用不符合标准、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一个是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生命安全的威胁,甚至可能会面临被起诉的风险。举个例子,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责任非常严格,一旦美国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因使用捐赠的医疗物资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感染,他们可以直接起诉所在医院,而医院则可以追究捐赠人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确保捐赠物资可以进入医院或其他机构使用,本律师建议:


A.采购前,提前与受捐赠方明确具体需求及对产品规格、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邀请医生对物资进行甄别;


B.捐赠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受捐赠方(医院或其他机构)签订捐赠协议,同时要求受捐赠方在物资送达后进行验货检查;


C.捐赠后,要求受捐赠方出具捐赠物资接收函,同时在接收函上注明,该批捐赠物资的规格标准符合使用需求。如果可以,最好要求受捐赠方填写免责声明书。



Q3

市内企业在疫情期间,向国外销售货物时,如何更有效进行海关通关,有哪些注意事项或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借鉴?

法律意见

1.《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吿》(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1)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2)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2.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2020年第14号)》:“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三、上述政策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四、对符合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由中央海事管理机构从经批准的相关银行账户中办理退费或从缴费人应缴费额中予以抵扣。”



Q4

一、如何在国内复工复产、国外疫情正紧张时,善用国内国外法律法规开拓“一带一路”商机,促进我市企业向外发展和出口?

法律意见

1.全面落实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加快打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引领,助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打造投资、贸易便利化高地。


2.加大对外贸骨干企业的支持,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3.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贸易救济,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出口订单违约等纠纷及时提供公共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企业保订单、保客户、保渠道、保市场。


4.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海陆空领域全面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改革,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降低检验检疫等环节收费。


5.实行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专班制度,分档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


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简介: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8月,经过多年的发展,由建所之初的4名律师,发展到汇聚了近四十位来自各个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及专业特长的优秀律师人才,现为江门市执业律师人数最多的律师事务所。秉持“精准高效、据理力争”的执业宗旨,始终以客户利益为服务之外,以专业的优势、睿智的思维、务实的精神,为客户提供富有创造力和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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