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相关要求(以下简称“禁燃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107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
《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江府函〔2014〕132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176号)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我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目录》中Ⅲ类组合高污染燃料,即: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三、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区政府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划定范围
(一)蓬江区全境。
(二)江海区全境。
(三)新会区会城街道全境。
五、禁燃区建成时限
2017年底前完成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的淘汰工作。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蓬江区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潮连街道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输送管网完善后,逐步淘汰。江海区江南街道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管理工作,对禁燃区的划定区域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集中整治行动,并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力度,优先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明确相关部门、街道(镇)责任分工,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建立常态化的巡查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街道、乡镇要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监、规划、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鼓励企业想集中工业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禁燃区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督查重点。。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社团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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