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后,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本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基准额并比上一年度增长18%以上的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国税部门纳税申报表(原件核对)。
(三)首次成为入统“四上”的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企业首次入统“四上”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统计部门证明文件(原件核对)。
(四)商标境外成功注册或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成功打造区域品牌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成商标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境外注册证明为外文的需要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或驰名、著名商标批准认定文件(原件核对)或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原件核对)。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汇总后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二)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江门市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提出奖励申请。
附表:1.江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申请表
2.江门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申请表
3.江门市小微企业首次入统“四上”奖励申请表
4.江门市小微企业商标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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