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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布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新标准平均提高21.1% 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3/22 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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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月1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林王平,副巡视员黄林琰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国际平均工资比例法等办法,综合考虑近期就业状况、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社保水平等因素制定。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1.1%。每个类别增长率都接近或超过20%,其中第四、五类增幅较大,分别为22.4%、24.5%。为促使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通知》还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

此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力地提高广东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既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 也有利于缓解近期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者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报酬问题。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引导外来劳动力回流,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对于推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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