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的操作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將稅款滯納金減免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關對未履行稅款給付義務的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滯納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依法減免稅款滯納金:
(一)納稅義務人確因經營困難,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難以繳納稅款,但在規定期限屆滿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原因導致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無法繳納稅款,但在相關情形解除後3個月內補繳稅款的;
(三)貨物放行後,納稅義務人通過自查發現少繳或漏繳稅款並主動補繳的;
(四)經海關總署認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在辦理稅款滯納金減免手續時,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海關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關單及隨附資料復印件;
(二)滯納金繳款書復印件;
(三)已補繳稅款的稅單復印件;
(四)屬於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況報告;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納稅義務人應聲明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減免稅款滯納金手續由徵稅地直屬海關關稅職能部門辦理,對於符合規定可減免稅款滯納金的,徵稅地直屬海關與納稅義務人簽訂《XX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執行協議》(詳見附件),並負責監督協議的執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XX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執行協議.doc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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