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内容提要:
江门海关
1、2012年5月江门市进出口概况
2、海关总署及江门海关最新公告
江门市国税局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3、关于我市近期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的通报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61、82号)
2、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3号风险警示通告
3、特别提示
4、通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境外展览
江门海关:
一、2012年5月江门市进出口概况
据海关统计,2012年1-5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总值为77.5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同)增长15%。其中,出口为51.6亿美元,增长9.8%;进口25.9亿美元,增长26.8%;贸易顺差为25.7亿美元,下降3.7%。2012年,江门市进出口总值位居全省各市第8位。
5月份当月,江门市外贸进出口值为17.9亿美元,增长18.2%,同期全省进出口同比增长11.2%。其中,单月出口值为12亿美元,增长10.4%,同期全省出口同比增长12%;进口5.9亿美元,增长37.7%,同期全省进口增长10%。
二、最新公告
(一)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24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的要求,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0年至2011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公告附件)。
商品归类决定自2012年5月18日起执行。
(二)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25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自2012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三)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27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2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和《2012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详见公告附件)。
该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上发布的具体内容可登陆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江门海关门户网站(http://jiangmen.customs.gov.cn),或拨打江门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咨询。
江门市国税局
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项:关于我市近期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的通报
近年来,由于受到世界金融风暴、欧债危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市整体外贸出口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国家也在2008年下半年,连续多次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例如纺织服装产品、机电产品等。在这种情况下,江门国税为了扶持我市外贸出口,减轻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想尽办法做好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的速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做到应退尽退,全市出口退税总额保持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些老外贸企业,对于近年来退税速度的加快也深有体会。今年1-5月全市共办理出口退税额达到30多亿元(不含免抵调库),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11%。
在目前出口退税率高、退税速度快的情况下,某些不法分子开始蠢蠢欲动,在全省乃至全国相继出现了出口骗税案件。今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在深圳市破获了一起出口骗税的案件,短短三年时间内,出口金额超过24亿元,涉嫌骗取退税款3.35亿元,涉案企业遍及深圳、河南、湖南、安徽、江西等地,公安部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涉及出口企业102家。近年来,在我省佛山、珠海等市也发现了多家企业的涉嫌骗税案件,货源多集中于北方某省份,当地税务部门已经暂停涉案企业的出口退税,部分企业已经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江门市国税局在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的同时,也不断加大打击出口骗税的力度,采取信息化手段对出口企业进行预警、监控。近年来我局发现几户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经过进一步核查后,一些企业已经移送公安部门查处,部分涉案人员被公安部门抓捕,主要涉案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所以在当前的外贸形势下,出口产品退税率提高,各地响应政府号召加快出口退税,这就给骗税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作为国税部门,呼吁各出口企业一定要在经营活动中尽量规避风险,尤其是对来自于外地的货源,首先要确保供货企业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其次保证出口环节货物真实、业务真实,切勿为蝇头小利而放松警惕、降低底线。若出口企业出现涉嫌出口骗税的情况,无论企业是否知情,不仅无法拿到退税,甚至会负上刑事责任,这是谁都不愿看到的局面。最后,国税部门希望各外贸企业守法经营,我们会一如既往的支持外贸出口,尽力将退税服务工作做的更好。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61、86号)
(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41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全面启用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密钥的公告》(2012年第61号公告)
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SI 系统”)自2005年正式运行以来,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范化发展及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配合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全面推进,加强对国外供货商申请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国外供货商账号泄露、身份被假冒、缺失防抵赖凭证等问题,提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实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装运前检验电子密钥(CA KEY)。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关于规范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装运前检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7年第164号)废止。
(三)《关于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82号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维护我国产品声誉,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出口退运原因进行追溯调查。自2012年6月10日起对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追溯调查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并被境外官方或相关贸易人退回的产品开展信息收集、原因调查、风险研判、信息处置。
出口食品、化妆品和动植物产品退运追溯调查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对进境报检/申报时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或“进料成品退换”的,申请人应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同时提供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备案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登记表》及所需单证是否完整后予以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对确属需实施出口退运追溯调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实施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和备案调查。
特此公告。
(以上信息的详细内容可登录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站www.jm.gdciq.gov.cn“最新公告”之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子栏目查询。遇有疑问,可与江门检验检疫局各相关部门联络。)
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沙特阿拉伯更换民用/商用电电压的通告》(2012年3号风险警示通告)
2010年8月30日,沙特阿拉伯颁布决议,同意把新建地区和新用户的民用/商用电的电压从127/220伏特更换至230/400伏特,并将在缓冲期内分步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5月22日后,停止进口和生产电压127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
二、2015年8月30日前,允许继续进口和生产双电压127/220伏特或电压220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
三、2015年8月30日后,只允许进口和生产电压220伏特或230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
四、三相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只允许进口和生产电压230/400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
五、2020年8月30日后,只允许进口和生产电压230/400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和配件。
六、2025年8月30日前,允许继续进口和生产电压127伏特的电器、电气设备的零配件。
(该通告的路径为质检总局门户网站>检验监管司>文件公告>局令公告,地址为http://jyjgs.aqsiq.gov.cn/wjgg/jlgg/201204/t20120416_215305.htm)
三、特别提示
(一)“细节”影响儿童服装出口不容忽视
近日,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发布第十七周报告,通报9款原产地为中国的儿童产品存在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婴儿服胸前的装饰性石头、腰部绳结、抽绳等问题,不符合欧洲标准EN14682要求。
目前,欧盟对进口儿童服装实施限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愈加严格,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欧盟贸易保护主义也进一步加剧。因此,企业必须关注“细节”问题,切勿因小失大。
EN14682规定了14岁以下儿童服装上绳带的安全要求,其中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链带、条带、细绳、狭条和塑料绳索等。同时,每一年龄段(0-7岁幼童和7-14岁大童)的服装都需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主要对套环位置、圈环长度、粘合扣和拉链头长度等作了明确规定。如0-7岁幼童服装头部和颈部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束带或绳索,可调节搭襻的长度应不超过7.5厘米等。
分析发现,被欧盟通报的产品存在款式多、品种多、批量小等特点。对此,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吃透进口国的法规和标准要求,把安全隐患控制在设计、选材阶段,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前瞻性技术研发,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在注重产品外观、款式的同时,更加注重产品内在品质,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资料来源:国门时报2012.5.23)
(二)德国将加严玩具中化学品含量限制
日前,欧盟将同意德国对玩具中的化学品含量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2011年,德国要求允许保留现有的针对五种重金属物质的国家法规,这五种重金属为锑、砷、钡、铅和汞。同时,还包括从玩具中释放的亚硝胺和亚硝胺类化合物。该措施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7月21日。2012年3月20日,欧盟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了2012/160/EC决议,决议并未批准针对锑、砷和汞的相关措施,但是通过了关于钡、铅、亚硝胺和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措施。
化学品含量的超标已日益成为玩具出口受阻的罪魁祸首之一,玩具中包括重金属及化学品含量日益成为各国的重点监管对象。2011年,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开始正式实施,多国针对玩具产品出台技术性贸易措施,已对我国玩具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现在德国又将加严玩具中的化学品限量,玩具出口形势势必更加严峻。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玩具出口企业及外贸公司,及早做好生产和出口的应对措施。一是及时改进产品工艺,重点加大对油漆,油墨,塑料等风险敏感材料的检测力度,对玩具表面涂层材料的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强化预防监控,及时由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二是强化标准意识,突破技术创新瓶颈,加大对玩具生产技术的攻关力度,开发生产高品质产品,逐步淘汰低端产品,谨防不合格产品流向国外市场。三是完善自控体系,把好原料进厂、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全过程,重点控制化学安全项目,避免通报、退货等风险。(资料来源:国门时报2012.6.4)
四、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开设“综合信息”栏目的通知
为便于江门进出口企业更全面、更及时获取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的信息,我局把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每月信息发布”、“应对贸易技术壁垒”栏目合并为“综合信息”,并增加了两个子栏目,即“综合信息”包括了“每月信息发布”、“互联网摘要”、“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国门时报”(链接国门时报,主要提醒企业关注第2版“综合新闻”的“特别提示”)。欢迎大家浏览。
(“综合信息”栏目的路径为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首页>综合信息或江门检验检疫局政务网首页>业务频道>法制与综合管理>综合信息。)
附件: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
拟流向调查检验检疫机构:
受理登记检验检疫机构: 受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以上信息由受理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填写)
进口报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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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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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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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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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国别(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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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港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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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货值(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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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数/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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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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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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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收货人 |
□本市 □外省市 |
所在区(本市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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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货商品出口时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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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是否法检 |
□ 是 □ 否 |
出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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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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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检号(法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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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法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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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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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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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生产企业类别 |
□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 |
生产企业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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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大类(请在相关栏目中打“√”) |
□机电 |
□轻工 |
□纺织品 |
□化矿 |
□金属材料 |
□木制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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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货原因类别(请在相关栏目中打“√”,并具体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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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原因 |
□ |
1.健康、安全、卫生、环保不符合要求 |
贸易原因 |
□ |
1. 保修期内正常维修 |
运输原因 |
□ |
1. 运输中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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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不符合标准、合同等 |
□ |
2. 贸易、货款纠纷 |
□ |
2. 运输中受潮、变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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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数重量、规格不符合要求 |
□ |
3. 客户需求更改 |
□ |
3. 输往国家或地区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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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包装不符合要求 |
□ |
4. 无理由协议造成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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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遭遇贸易技术壁垒 |
□ |
5. 贸易性壁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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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已使用产品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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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累积、库存产品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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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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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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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递交本表时请提供出口退运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复印件及相关单证,出口法检商品请提供出口时的通关单复印件。
2、出口退运货物涉及多家生产企业的请分单填报登记。
兹声明以上申报信息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公章) 报检/申报单位(公章)
报 检 员(签字/章): 申/报检日期: 年 月 日
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境外展览
一、关于组织我市企业参加2012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展览会(IFA)的通知
为帮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我局拟组织我市企业参加2012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展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展会名称:2012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及家电展览会(ifa)
2、展会时间:2012年8月31日至9月5日
3、展会地点:德国柏林国际展览中心
4、展品范围:各类电子消费品。
我局将协助我市参展企业申请相关资金资助,有意参展的企业请联系我局贸管科。联系人:李先生,电话:3507389。
二、关于参加第八届菲律宾中国机电产品展览会的通知
为帮助企业开拓东南亚市场,我局拟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第八届菲律宾中国机电产品展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展会名称:第八届菲律宾中国机电产品展览会
2、展会时间:2012年8月16日至18日
3、展品范围:各类机电产品
我局将协助我市参展企业申请相关资金资助,有意参展的企业请联系我局贸管科。联系人:李先生,电话:3507389。
三、关于组织农轻纺企业参加2012年境外展会的通知
为帮助农轻纺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我局将配合省外经贸厅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相关专业展览会活动。详情如下:
1、美国波士顿国际海产品展览会(7月24至26日)
2、德国法兰克福秋季消费品展(8月24至28日)
3、阿联酋迪拜秋季国际贸易博览会(12月11至13日)
四、莫斯科国际消费品及礼品博览会(2013年1月)
我局将协助我市参展企业申请相关资金资助,有意参展的企业请联系我局贸管科。联系人:李先生,电话:3507389。
五、关于举办第十一届沙迦中国商品交易会暨农业博览会的通知
为帮助企业开拓海湾及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市场,商务部于2002年开始举办沙迦中国商品交易会,已成功举办了十届。今年的展会将在阿联酋举办,详情如下:
1、时间:2012年12月10日至13日
2、地点:阿联酋沙迦世贸中心展览馆
3、展品范围:中国农产品为主,农业周边产品为辅
我局将协助我市参展企业申请相关资金资助,有意参展的企业请联系我局贸管科。联系人:李先生,电话:350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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