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3月7日由驻粤办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合举办的《在粤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政策宣讲会》上,商会代表曾提出希望取消?广东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以及对企业外发加工实行?集中审批?的要求。经多方争取,海关总署近日批准上述要求,并于2012年5月11日起在广东省内各关区正式开展。此外,为了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模式亦将从联网监管企业扩展到非联网监管企业。有关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外发加工
1. 对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的AA类、A类企业以及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类企业,申请开展广东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经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免予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2. 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方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而直接出口的;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但申请外发的货物未涉案的;
跨省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
以及并非资信良好的非联网监管B类企业。
3. 推广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有效期最长一年。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方式适用于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的联网监管企业及非联网监管B类及B类以上企业。
二、有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可先行内销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并在当月内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集中申报?征税手续。此?集中申报?模式亦将从联网企业扩展到资信良好、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违规行为的非联网监管企业(C、D类除外)。
有关上述措施的具体安排及申请程序,企业可直接向所属海关查询。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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