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跨境换股的并购事项在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并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外方股东在申请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由境外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中方企业已拥有换股所得境外企业股权的证明。
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可为外方股东办理转股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应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为完善捐赠外汇管理,便利捐赠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摘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之间无偿赠与及援助合法外汇资金的行为。
(二)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境内机构应当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收入范围是: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用于向境外捐赠的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并经银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捐赠外汇资金的入账及对外支付手续。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五)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持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七)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除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八)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捐赠外汇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捐赠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九)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关于江门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
从2009年12月起,江门地区作为非试点地区,正式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10年2月2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推动该项业务的开展。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江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2010年2月底,江门市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587万元,其中进口458万元;出口128万元。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达成的协议,除了在原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试点地区选取第二批试点企业外,还经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审核,选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有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需求的企业开办试点业务。同时,因中国内地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在处理每笔人民币贸易结算时,已经审核内地企业资格,因此澳门地区的银行在收付与内地往来的人民币贸易款项时不再审核试点企业名单。
各进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进出口收付款无需本外币兑换,可减少因货币兑换而产生的财务费用,从而节省结算成本。另外,增加了贸易结算中币种的选择,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不确定性风险。目前,部分企业收取外汇后,通过购买商业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产品来规避汇率不确定性风险。但如果企业直接用人民币结算,便可减少购买结售汇产品产生的成本。希望各进出口企业充分认识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好处,在今后的跨境贸易中积极使用人民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页面版权所有 江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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