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府函[2010]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9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区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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