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继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0]145号
市直、市蓬江区、江海区各有关单位:
我市将市直、蓬江区、江海区(下称两区)企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原6.5%临时降至4.5%的执行时间,至2010年3月31日结束。为继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共同应对金融风暴,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继续调整我市市直、蓬江区、江海区(下称两区)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两区企业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由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4.5%调整为5.5%,被保险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缴纳的标准不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继续以市统计局公布2007年度两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087元为计算基数,低于2087元的,仍按2087元为基数计算缴纳,超过2087元300%的部分不计征。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原已按《江门市区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2002]19号)参保的人员,其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二、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各费用段数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缴费工资基数2087元进行调整,其它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执行时间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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