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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企业跨境通关重点关注
文章出处:江门商务   更新时间:2020/7/5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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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宣告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方方面面规定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文将对《民法典》中与企业跨境通关有关的条文进行说明。


《第一篇 总则》 通关代理明明白白


一、报关企业不当代理造成损害要担责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提示:报关企业作为跨境贸易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当按照与收发货人的代理约定开展工作。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二、进出口报关、跨境物流要依法约定代理事项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提示:委托代理是跨境贸易常见的民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贸易方式、通关物流方式、代理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一方提出以明显低于应纳税款总额进行“包税”代理的,或者要求进行“洗单”代理的,另一方应当查明情况,避免误入违法陷阱。

《第二编 物权》 权利行使符合条件


一、法检商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关提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得侵犯,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物权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对海关取样后准予先行提离的货物,在检验合格结论出具前,企业擅自将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使用的,将被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二、抵押质押海关监管货物要依法申请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进行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财产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海关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因此,保税设备、保税料件、进境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前应当向海关申请,债权人在接受海关监管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等特殊债务人的抵押时,可以提前了解抵押物的法律属性,避免出现无法以抵押物受偿的情形。

《第三篇 合同》生效失效不是小事



一、动植物产品贸易合同要符合检疫要求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海关提示: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贸易、科技合作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要求并办理输出国检疫手续。如果没有约定或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书,可能会造成货物无法正常通关,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二、“免责条款”切勿轻易约定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海关提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一旦发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不合格项目的,海关会予以退运甚至销毁处理。因此,进口收货人要谨慎对待“免责条款”,凭海关检验结论依法向境外销售商进行索赔。

《第四编 人格权》 名称姓名妥善保护



一、“买单卖单”出让名义风险大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海关提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是海关管理相对人,承担特定海关管理义务。为增加进出口贸易额、营业收入、套取退税外汇补贴而出让名义或挂靠经营,放任其他公司以本企业名称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将被责令改正、暂停业务,与走私人通谋提供便利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跨境电商盗用自然人信息要负责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一千零三十四条、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海关提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时须提供身份信息,以享受购买额度。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快件运营人等企业应妥善保管这些个人信息,对盗用、假冒消费者名义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懈怠处置责任自负


一、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人要及时召回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关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召回有关商品。进口商拒绝召回的,海关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货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进口“洋垃圾”责任人要及时退运

主要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机关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机关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如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清除污染等由侵权人负担。

海关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海关除科处罚款外,还应当责令退运。进口者、承运人应当负责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承担退运、处置产生的费用。《民法典》对上述责任进行了再明确,不及时退运造成损害扩大的,也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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